集资诈骗追回的钱退给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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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非法集资受害者被骗的钱,一般是要不回来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法律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公司要求签订经济保证书,合理么?

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信用卡借给别人用,别人不还款,信用卡持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数额较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参考资料:

《关于办理信用卡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我是房贷担保人在我不知情下贷款人使用假离婚证我还承担责任吗

企业不能将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即使被担保人违反企业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本人提供最高院公布的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 195号。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依行政职权要求的担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2、黑龙江省劳动厅对人民来信的复信,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经济犯罪中的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延民在庭审中承认,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因此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作经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高延民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表示自愿遵守该办法的规定。至于高延民现在否认其为高峰岩的经济担保人,因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高延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人的连带民事责任。据此,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于 2001年 1月 9日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上诉人高延民“担保”的,是高峰岩在被上诉人和平支行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和平支行与高峰岩在此期间存在的是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从属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高峰岩在此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或者严重违纪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不是应当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对这些行为,和平支行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的规定去寻求解决。如果把这些应当由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解决的问题纳入民法调整,和平支行就会因自己受损的利益已经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怠于追究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纪责任,也无需再主动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制度、纪律方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

只要他没有构成诈骗罪,就认定主合同有效,所以担保合同也有效。但是用假离婚证骗贷的,很难认定为诈骗罪的,所以你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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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jyqz的头像
    hzjyqz 2025年07月23日

    我是金永号的签约作者“hzjyqz”

  • hzjyqz
    hzjyqz 2025年07月2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集资诈骗追回的钱退给受害者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集资诈骗追回的钱退给受害者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 hzjyqz
    用户072305 2025年07月23日

    文章不错《集资诈骗追回的钱退给受害者吗-》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