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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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第五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第七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需要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未经调研或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正式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的规章,原则上当年不再制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报市政府市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市长批准,方可立项制定。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第十二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同时应附送规章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施行的可行性;

(五)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四章 审查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成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立法工作人员对规章等进行审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范围及程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施行满2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4季度,向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并向社会公布征集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立项建议的通告。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规章立项申请。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交的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规章调整事项范围以及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

(五)制定规章的进度安排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并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

(二)上位法已经规定明确具体的事项;

(三)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解决的事项;

(四)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法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规章立项申请、立项建议汇总等情况,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紧急程度、社会认识统一程度和基础工作完成程度,将确定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和起草责任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明确起草单位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时间。第十五条 立法条件和时机较为成熟、当年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列入正式项目。确定正式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经调研论证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

拟纳入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一般应当在提交立项申请时一并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初稿和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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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jyqz的头像
    hzjyqz 2025年07月21日

    我是金永号的签约作者“hzjyqz”

  • hzjyqz
    hzjyqz 2025年07月2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安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安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 hzjyqz
    用户072112 2025年07月21日

    文章不错《安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