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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鲁保监罚〔201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涉 嫌 违 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罚决定书认为,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存在以下 违 法行为:一是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二是妨 ?碍 依 法监督检查。其中,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包括:通过员工个人 银 行 卡归集账外资金。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杨清明(2015年9月调离)、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报销虚假业务费用。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理业务手续费不真实。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方面,主要涉及山东保监局对英大财险“窃 听 门”事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月5日-6日,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在提供给山东保监局检查组工作使用的会议室内安装录音设备,窃 听检查组调查谈话及工作交流内容,妨碍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涛、杨长浩、崔昭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英大财险潍坊中支被处罚款90万元
山东保监局认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清单明细及资金情况说明、部分财务凭证复印件、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险专业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英大财险潍坊中支、鲁文涛、杨清明、韩涛、杨长浩、崔昭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山东保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罚款4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清明警 告并罚款4万元;对鲁文涛警 告并罚款7万元。
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罚款4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鲁文涛撤销任职资格;对韩涛警 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杨长浩、崔昭分别警 告并罚款1万元。
简介:烟台福星钟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3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钟表制造加工销售文化用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法定代表人:杨清明
成立时间:1997-10-31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6022280526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芝罘区凤凰台路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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