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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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l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无锡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市政府令第1号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废止3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14日市政府令第4号;1998年4月1 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替代4无锡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1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5无锡市城镇流浪人员教育遣送暂行办法1996年7月市政府令第27号;2002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61号修订原上位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6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月市政府令第34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替代7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9月市政府令第4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已被《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替代8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4月市政府令第77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9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锡政发(1990〕51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0无锡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锡政发〔1990〕136号已被《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替代1l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锡政办发〔1995〕15号已被国宗局第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替代12关于依法规范我市房产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锡政发〔1996〕23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3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7〕108号已被锡政发〔2008〕103号文替代14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锡政发〔1998〕19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5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0〕167号已被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替代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9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7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号已被市政府第114号令《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替代18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5〕35号已被《无锡市公路条例》替代19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5〕48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96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2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05〕125号已被锡政发〔2006〕111号文替代22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5〕23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3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6〕192号省实施办法已废止2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458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25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63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6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4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二、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1无锡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5号;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2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3市政府批转市信息办制订的“数字无锡”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政锡发〔2002〕161号适用期已过4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5〕405号适用期已过5无锡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锡政办发〔2006〕34号适用期已过6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锡政办发〔2006〕193号适用期已过7市政府关于整合无锡市市区供水资源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267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8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办发〔2006〕488号适用期已过9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6〕491号适用期已过10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7〕490号适用期已过11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7〕491号适用期已过12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年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87号适用期已过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15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1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05号适用期已过1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8〕355号适用期已过16市政府关于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锡政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8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王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9〕58号适用期已过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23号适用期已过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种,以及具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第六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设立标志。第七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第八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人),制定并负责实施管护技术规范。第九条 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辖区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景点、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管理机构为管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其他地域的,由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协助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予以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以下(含二级)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并提出施工保护方案,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落实具体措施后,方可实施施工。第十七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二)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三)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四)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五)未经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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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jyqz的头像
    hzjyqz 2025年07月26日

    我是金永号的签约作者“hzjyqz”

  • hzjyqz
    hzjyqz 2025年07月2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hzjyqz
    用户072606 2025年07月26日

    文章不错《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