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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按事故责任大小按比例由事故双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债的范畴。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等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而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具备债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所以,交通事故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属于债的范畴。其次,交通事故赔偿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是由于债务人损害了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是侵权之债的一种,属于法定之债,其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它不是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亦不是个人恶意债务,也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虽然从表面上看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治理、行使、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但也不是满足个人私欲而导致的后果,并且侵权责任人的收入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上述《婚姻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看,确立了以下两点: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债务人个人债务才能对抗债权人的请求。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该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就夫妻共同债务实体责任的承担所作的解释,而不是追加变更当事人的直接依据,但正是这些实体上的处理原则成为了执行依据既判力效力扩张的法理依据,执行法院可以据此实体规定决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此外,在执行实践中,法院积累了很多追加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主体的经验,在具体操作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不仅是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提高了实现债权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案件执结率。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亦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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